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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社會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欄目:汕尾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關于印發《汕尾市社會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和增強基金保障能力,根據國家、省相關法規規定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我市社會保險市級統籌的工作要求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和增強基金保障能力,根據國家、省相關法規規定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我市社會保險市級統籌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統籌范圍和辦法

  本市所轄縣(市、區)的養老、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納入市級統籌(以下簡稱納入市級統籌)。全市實行統一政策標準、統一繳費費率、統一待遇計發辦法、統一基金核算、統一管理。

  醫療保險(含居民醫療保險)暫不納入市級統籌(城區、紅海灣開發區、華僑管理區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納入市區統籌)。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

  (一)征繳基數。單位征繳基數按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個人征繳基數按本人工資(薪金)計算。工資(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計征;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計征。

  (二)征繳比例。

  企業養老保險:單位18%,個人8%;

  機關養老保險:個人8%;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20%;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農村戶籍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單位0.5-2%,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費。

  (三)征繳辦法。社會保險費實行地稅全責征收,由地方稅務機關實行稅費同征同管,確保全員參保,全額繳費。參保人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必須將當月納入市級統籌征繳的社會保險費(除直接上解省級調劑金)全額劃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將征收票據交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記賬,同時將所征收的社保費及個人繳費明細通過信息網絡傳輸給社保經辦機構。

  三、社會保險待遇

  (一)待遇標準。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按照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二)待遇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時足額發放?;?a href="/yanglao/" title="養老金" target="_blank">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社保經辦機構委托商業銀行代發。

  (三)待遇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由市按有關政策、法規統一調整。

  四、社會保險基金核算與管理

  (一)基金管理。納入市級統籌的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支出需要按月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二)基金核算。各縣(市、區)納入市級統籌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算,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設立輔助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三)基金的預算和結算。市勞動保障(社保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根據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待遇支付和擴面征繳情況做出下年度基金收入和支出預算,報市政府審批。由市政府下達各縣(市、區)執行,年終進行結算和考核。

  (四)基金的對賬。財政、地稅、社保經辦機構每月應按險種將征繳金額、上解財政專戶金額、征繳的明細信息、征繳的原始憑證、到賬確認等情況進行對賬,每季度進行清算,年度進行結算。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

  (一)縣(市、區)可根據社會保險業務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在鄉鎮(街道)設立社會保險管理經辦點,歸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二)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統一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全市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險經辦規程。

  六、信息管理

  全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按照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標準和業務需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統和網絡。在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以及鄉鎮經辦點設置信息終端。勞動保障(社保經辦機構)、地稅、財政、銀行、醫院(鄉鎮衛生院)等相關單位實行聯網、對接。

  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

  (一)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確?;鸢踩暾?。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國家、省的規定設立專門的稽核機構,依法開展社會保險稽核,以維護基金安全,促使全員參保、如實申報、全額征繳。

  (三)社保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應迸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的有效內控機制、風險防范機制和基金預警機制。加強信息系統管理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實施監督、防控、檢查。

  八、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責任

  (一)認真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工作,逐步實現社會保險覆蓋全社會,人人享有養老等社會保障,確保完成年度的擴面目標任務。

  (二)確保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征繳目標任務。縣(市、區)納入市級統籌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實行分險種年度結算,對不能完成年度預算征繳目標任務,且當年收不抵支(不含上解省級調劑金)的,缺口部分由縣級政府負擔60%(城區、紅海灣開發區、華僑管理區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缺口部分由縣級負擔80%)??h級負擔部分由市財政在轉移支付、稅收返還和市級補助縣級的其它資金中扣繳,次年第一季度前全額劃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三)政策規定各級政府負擔的社會保險配套資金,由各級財政直接劃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沒有按規定及時劃撥配套資金的由市財政在轉移支付、稅收返還和市級補助縣級的其它資金中扣繳,金額劃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四)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落實做實個人帳戶的資金。

  (五)歷史遺留擠占挪用的社保基金由各級政府負責追還。

  (六)納入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納入市級統籌的社會保險基金赤字,可以從納入市級統籌后當年基金結余中沖減,在5年內尚未沖銷的,由原統籌地政府在第6年內還清。

  (七)各級政府要樹立大局意識,認真做好社會保險所引發的信訪工作,解決好人民群眾的熱點、難點和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

  (八)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建設,保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確保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的正常運轉,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水平。

  九、其他

  (一)原納入市區統籌的城區和紅海灣開發區的社會保險基金結算,按本辦法執行。

  (二)具體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由市相關職能部門制定。

  (三)社保經辦機構受委托代發待遇的,必須建立協議的管理制度,定期結算,不得擠占社會保險基金。

  十、本辦法從2009年9月1日起實施。原《油尾市社會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十一、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