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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欄目:晉城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晉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和保險職工的基本醫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和保險職工的基本醫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政發[19999]43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一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我市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三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四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三條 改革現行公費、勞保醫療保險分別管理的體制,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統一政策,統一管理。

  第四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各級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和管理等業務工作。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范圍

  第五條 本市轄區內所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軍隊所屬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不含在城鎮從業的農民),均為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范圍。

  第六條 上述范圍各用人單位的干部、職工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臨時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退休人員(包括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的退職人員)、國有企業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均為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對象。

  第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鄉鎮企業及其職工積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凡駐我市的中央和省屬機關、企事業單位都要按本辦法參加我市的基本醫療保險,不實行行業統籌。

  第九條 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方案,統一政策。市直、城區和駐市的國省營單位由市里統籌;各縣、市所屬單位由各縣、市負責統籌。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第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的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用人單位工資總額低于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個人年工資收入之和的,按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個人年工資收入之和確定單位繳費基數。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基數按本市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確定。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企業和個人繳費統一再就業服務中心代繳,繳費基數統一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渠道列支。國家機關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列入財政預算;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列支;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方式可以由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也可以由參保單位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不得拖延、拒付。開戶銀行應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將繳費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直接從單位帳戶中劃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不得為繳費單位辦理反托收手續。對逾期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勞動行政部門要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 十三條規定,每延期一日加收所欠金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統籌基金。

  關聯法規: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分立、合并、破產時,必須按規定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被兼并企業所拖欠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兼并方負責補繳。發生破產的企業,在清算財產時,要同清算工資順序一樣,優先清償在職職工當年退休人員以后所需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所需基本保險費計算辦法,按省里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新成立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申報手續,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單位人員的變動情況,由參保單位在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減調整手續。

  第四章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

  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六條 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組成。所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都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作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依據。凡沒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不得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二是從單位繳費中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8%劃入。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資金全部從單位繳費中按本人退休費的3.8%劃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