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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欄目:嘉興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和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和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七屆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嘉政發〔2009〕111號)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制度名稱

  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保)。

  二、基金籌集

  (一)個人繳費。

  根據嘉政發〔2009〕111號文件規定,以統計部門核定的上上年度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兩者的平均數為基數,按8%的繳費比例公布三檔絕對額繳費標準,參保人員可自行選擇繳費。已參加或享受被征地居民養老基本生活保障、農婚知青養老生活補助、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供養、精減職工和遺屬生活補助等人員,可按每年500元或800元標準繳費。

  (二)政府補貼。

  城鄉居民按年參保繳費時,統籌地政府按嘉政發〔2009〕111號文件規定給予繳費補貼。對其中因中斷繳費而補繳的,補繳年度不享受政府補貼。

  對按每年800元標準繳費,政府按每人每年80元給予繳費補貼,其中50元計入繳費補貼賬戶,30元計入統籌基金。對按每年500元標準繳費,其政府補貼按照原規定執行。

  三、個人繳費賬戶和繳費補貼賬戶

  居保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賬戶和繳費補貼賬戶資金余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

  四、待遇領取條件和領取標準

  (一)待遇領取條件。

  具有我市戶籍,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待遇的居保參保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嘉政發〔2009〕111號文件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繼續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15年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居保個人繳費賬戶、繳費補貼賬戶存儲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居保關系。

  (二)待遇領取標準。

  居保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全市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省基礎養老金調整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適時作出調整,目前為每人每月125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繳費年限養老金月計發標準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累加計發,目前按現行標準執行。

  五、轉移接續

  居保參保人在參保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六、制度銜接

  (一)與職保的銜接。

  本通知實施前的居保個人繳費賬戶、繳費補貼賬戶和繳費年限補貼賬戶存儲額本息按原規定一次性折算為職保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予以記錄;該記錄僅適用于參保人員在本市申請按月領取職保養老待遇的計算,即職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職保繳費年限(含折算的繳費年限)滿15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按照本市職保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可將已記錄的折算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本人職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本通知實施后,居保與職保的銜接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上述儲存額并入職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參加職保不符合按月領取職保養老金的人員,可按職保規定退保,也可選擇轉入居保,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居保個人賬戶,職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居保繳費年限。

  參加職保和居保兩項制度的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不申請從居保轉入職保的,其居保個人繳費賬戶、繳費補貼賬戶存儲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居保關系。

  (二)與其他保障待遇的銜接。

  符合享受居保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減職工、計劃外長期臨時工、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與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的待遇銜接按相關規定執行。

  七、嘉政發〔2009〕111號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3月15日起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