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欄目:寧波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為確保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業務操作程序,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業務操作程序,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浙江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浙人社發〔2014〕148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5〕1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所(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服務所)具體經辦,村級(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協辦員(以下簡稱村(居)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申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待遇領取資格核查(即資格認證)、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第三條 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全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制定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具體辦法;制定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內控和稽核制度,并組織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范、督導保險費收繳、養老金發放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編制、匯總、上報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參與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和數據應用分析工作;負責全市全民參保登記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和保險費收繳、基金申請和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注銷、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制發卡證、內控稽核、檔案管理、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數據應用分析以及咨詢、查詢和舉報受理,編制、上報本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并對鄉鎮(街道)服務所的業務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鄉鎮(街道)服務所負責參保資源的調查和管理,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將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居)協辦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與變更、待遇領取、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注銷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補繳和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核查、摸底調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已實現專網連接到行政村、社區的地區,可以考慮將部分業務權限下放,以提高經辦服務效率。
第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一個基金管理層級單獨設立一個財政專戶、一個收入戶、一個支出戶,單獨記賬,獨立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新工作方式,采取網上服務大廳等信息化手段開展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對重度殘疾等行動不便的參保人員,鄉鎮(街道)服務所可會同村(居)協辦員為其提供上門服務。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六條 符合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重度殘疾、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寧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1,以下簡稱《參保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他人代填,但須本人簽字或留指紋確認。
第七條 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告知其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合作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簽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代扣代繳協議,由金融機構制發用于繳納保險費或領取待遇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以下簡稱銀行存折(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使用社會保障卡,逐步取代銀行存折(卡)。
村(居)協辦員在符合條件的《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社區(居)委會公章,并將《參保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按規定時限報鄉鎮(街道)服務所。
第八條 鄉鎮(街道)服務所負責對登記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簽字、蓋章,并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鄉鎮(街道)服務所應及時通過村(居)協辦員通知參保人。
第九條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對登記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民政、衛生計生、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復核無誤后,通過信息系統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在《參保表》上簽字、蓋章,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對不符合參保條件人員,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通過鄉鎮(街道)服務所、村(居)協辦員通知參保人。
第十條 參保人員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繳費檔次、銀行賬號、特殊參保群體類型等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攜帶身份證及相關證件、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寧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變更登記表》(附表2,以下簡稱《變更表》)。村(居)協辦員按規定時限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報鄉鎮(街道)服務所。參保人員本人也可到鄉鎮(街道)服務所和縣級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鄉鎮(街道)服務所初審無誤后,將變更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在《變更表》上簽字、蓋章,并按規定時限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其中,參保人員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等發生變更時,村(居)協辦員應提醒參保人員及時到金融機構重新簽訂代扣代繳協議。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對信息系統中的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在《變更表》上簽字、蓋章,并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三章保險費收繳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并在規定時間內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銀行存折(卡)。
參保人員若需調整繳費金額,應在進行當年繳費前辦理繳費檔次變更登記手續;當年未變更繳費檔次的,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上年度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扣款;當年已經完成繳費后變更的繳費檔次將在下一年度扣款時生效。對于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但須在到齡當月底前完成繳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實行銀行預存代扣制,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扣繳業務。
第十二條縣級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信息及時傳遞至指定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養老保險費轉入收入戶,并將扣款結果信息和資金到賬憑證反饋至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金融機構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接口實時傳輸扣款明細信息。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并從記賬當月開始計息。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提示鄉鎮(街道)服務所將未繳費的人員名單反饋給村(居)協辦員,村(居)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每年年底前應通過信息系統生成下一年度到達待遇領取年齡人員名單,交由鄉鎮(街道)服務所和村(居)協辦員開展到齡人員身份確認、繳費提醒等工作。
有條件的地區也可采取由參保人員直接到金融機構進行選檔的方式,開展本地區的保費收繳工作。
第十三條 村(居)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按規定時限向鄉鎮(街道)服務所提交《寧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助申報表》(附表3,以下簡稱《補助申報表》),并簽字、蓋章。
鄉鎮(街道)服務所初審無誤后,將《補助申報表》錄入信息系統,并在《補助申報表》上簽字、蓋章,按規定時限將《補助申報表》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打印《寧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助繳費通知單》(附表4),通過鄉鎮(街道)服務所發放給村(居)集體或相關組織(個人),通知其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級社保經辦機構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收入戶。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至縣級社保經辦機構。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憑證與信息系統中的補助(資助)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對信息進行確認,將補助(資助)金額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從當月開始計息。
第十四條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險制度實施時,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填寫《寧波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附表5,以下簡稱《補繳表》),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卡)。村(居)協辦員應按規定時限將《補繳表》報至鄉鎮(街道)服務所。
鄉鎮(街道)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將有關材料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h級社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通過信息系統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本規程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本規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進行到賬信息核對,核對無誤后,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2016年起,補繳部分政府不再給予繳費補貼。
第十五條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進行養老保險費扣繳條件的地區,可暫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服務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費,并對參保人員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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