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欄目:寧波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關于調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為進一步有效提高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政策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部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有效提高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政策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醫用材料醫保支付標準
(一)取消“CQ”、“CL”類醫用材料的單件最高限額
對《關于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標準的通知》(甬勞社醫〔2010〕243號)文件設有單件最高限額的部分“CQ”(人工器官)、“CL”(單價200元以上)類醫用材料,不再設立單件最高限額。取消單件最高限額的醫用材料,具體見附件1。其中,人工晶體取消單件限額后,人工晶體編碼末位為g、h、j的,個人先自付比例分別為3%、10%、15%。
(二)統一“CQ”、“CG”類醫用材料單項最高限額的計算辦法
“CQ”、“CG”(骨科脊柱內固定)類醫用材料單項最高限額的計算辦法,統一按《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通知》(浙勞社醫〔2005〕172號)文件規定執行,即 “CQ”類醫用材料 由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先自付部分費用后,一次治療(住院)過程單項累計最高限額為3萬元;“CG”類醫用材料 由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先自付部分費用后,一次治療(住院)過程單項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
二、將耐多藥肺結核病納入特殊病種
耐多藥肺結核治療項目的費用納入特殊病種報銷范圍。寧波市第二醫院為我市指定該特殊病種的核準、治療醫療機構。
三、增補參保人員轉往上海的指定醫療機構名單
增補下列醫療機構為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往上海就醫的指定醫療機構:上海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南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東院、上海市第十人民醫院、上海市東方醫院。
四、其他
(一)各地要及時配合做好醫保系統配置和政策宣傳工作。相關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政策培訓,將有關政策調整情況及時告知參保人員和做好解釋工作。
(二)《關于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用材料支付標準的通知》(甬勞社醫〔2010〕243號)文件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執行。其中,涉及材料單件最高限額政策調整的,以參保人員使用該材料的發生費用時間為準,涉及材料單項累計最高限額政策調整的,以參保人員本次治療出院結算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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