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
欄目:梅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為加強和統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管理,根據《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2000]304號)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和統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管理,根據《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2000]304號)《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粵勞社[2000]319號)和《梅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梅市府[2000]23號)及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梅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診療項目范圍(2012年版)》(以下簡稱《診療項目》)《梅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2012年版)》(以下簡稱《服務設施》),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一、《診療項目》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療技術勞務項目和采用醫療儀器、設備及醫用材料進行診斷、治療的項目:
(一)臨床必需、安全有效、費用適宜的診療項目;
(二)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的診療項目;
(三)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二、《診療項目》分為“社會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工傷保險專門規定項目”。
“社會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主要包括非基本醫療范圍、非臨床診療必需、效果不確定的診療項目以及屬于特需醫療服務的診療項目。
“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主要是一些臨床診療必需、效果確定但容易濫用或費用昂貴的診療項目。非工傷保險的參保人發生此診療項目的費用,先由參保人按規定比例自付后,再按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
“工傷保險專門規定項目”是指工傷保險有專門規定的項目。
三、《服務設施》是指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在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務設施。
四、《服務設施》分為“社會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及“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工傷保險其他規定項目”。
五、《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適用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保人發生的費用由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按相關規定支付。
六、《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按國家、省有關要求及我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七、《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從2013年4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按《梅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梅市府[2000]23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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