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欄目:珠海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珠海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為做好我市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醫療和生活保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醫療和生活保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6號)要求,以及《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通過整合兩項保險基金及管理資源,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綜合效能,降低管理運行成本。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為本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部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
第四條 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費用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統一征繳,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付項目。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生育保險的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的具體業務經辦工作及生育醫療服務機構的協議管理等工作。
市社會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負責生育保險信息化建設工作。
市財政、地稅、衛計、工會、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社會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開展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章 費用征繳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有關參保規定,為本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的同時參加生育保險,并按以下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以職工本人工資的8.5%按月繳納,其中用人單位繳納6.5%(含生育保險費用0.5%),個人繳納2%。
(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由用人單位以職工本人工資的2.5%(含生育保險費用0.5%)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職工本人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征基本醫療保險費;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征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按國家、省及本市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九條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以下簡稱參保職工)自用人單位繳費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下稱孕產費用)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下稱計生費用)。
(一)孕產費用包括:
1.產前檢查費用。產前檢查項目分為常規項目和備查項目。常規項目指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備查項目指醫療機構根據參保職工具體情況建議檢查的項目。
常規項目:普通產檢、血常規、血型、血糖、尿常規、白帶常規、肝功能、腎功能、乙肝兩對半、丙肝抗體、凝血功能、地中海貧血篩查、G6PD篩查、心電圖、胎心監測、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1次。
備查項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體母體血清學篩查、血紅蛋白電泳試驗、抗D滴度檢查(Rh陰性者)、甲狀腺功能篩查、宮頸脫落細胞學檢查、宮頸分泌物檢測淋球菌、宮頸分泌物檢測沙眼衣原體。
其中,參保職工已享受本市免費孕期醫學保健服務,如5次常規產檢、夫婦雙方全血細胞分析(含MCH和MCV)檢測、血糖篩查(孕26-28周)、地中海貧血篩查、甲狀腺功能篩查等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重復支付。
2.住院分娩費用。參保職工住院分娩所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
(二)計生費用包括以下項目產生的醫療費用: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
2.皮下埋植術。
3.流產術。
4.引產術。
5.輸精管結扎術。
6.輸卵管結扎術。
7.輸精管復通術。
8.輸卵管復通術。
第十一條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按本市執行的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標準執行。其中:
(一)參保職工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其宮內節育器的費用支付限額為50元,超出部分由參保職工自費。
(二)鎮痛泵按自費處理。
(三)屬本市減免的計劃生育項目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重復支付。
第十二條 參保職工在本市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不自付;在本市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第十三條 生育津貼是參保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參保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具體支付期限為: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產、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相應增加15天。
2.懷孕未滿16周終止妊娠的,15天。
3.懷孕滿16周以上28周以下終止妊娠的,42天。
4.懷孕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75天。
(二)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具體支付期限為:
1.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
2.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
3.施行輸卵管結扎的,21天。
4.施行輸精管結扎的,7天。
5.施行輸卵管或輸精管復通術的,14天。
同時施行生育或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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