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金配资,最靠谱的炒股杠杆平台,在线股票配资网,配资可靠炒股配资门户

【瑞方人力】數字化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標桿品牌

企業咨詢熱線:4000-028-820 四川個人咨詢熱線:4000-028-821

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欄目:北海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為貫徹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桂人社發〔2016〕46號)精神,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順利開展,結合我區實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桂人社發〔2016〕46號)精神,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順利開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以下簡稱“養老保險補貼”),是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地方政府對其給予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專項補貼。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時被征地農民或農戶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對新征土地堅持“先保后供”原則,實行誰用地,誰負責,先足額落實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后再批準供地。

  第六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相關程序嚴格審核,準確界定被征地農民范圍和對象,積極組織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參保繳費,應保盡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政策宣傳和參保動員工作。征地機構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的調查、確認工作,審核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和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條件的對象名單和人數。

  第二章范圍和對象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桂人社發〔2016〕46號文件實施后,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在冊人口。

  被征地農民的年齡、人均征地面積和具體人數的確定以有土地征收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為基準日。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土地被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征收;

  (二)征地時持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三)被征地時已年滿16周歲;

  (四)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根據征地涉及人數、征地次數、征地規模,按征地項目進行提取和計發。每次征地每戶人均最低補貼標準為:征地基準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被征地農戶人均征地畝數。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采取限高托低的辦法征收和計發。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農戶人均征地面積累計超過8畝的,超過部分不再計發(征收)養老保險補貼。土地完全征收時,被征地農戶人均征地面積累計不足1畝的,按1畝補足計發(征收)養老保險補貼。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補貼只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助,除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外,不發給被征地農民個人。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得享受養老保險補貼。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參保繳費資助。

  第四章 參保辦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其合法權益。按照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后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一)征地前被征地農民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征地后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所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先從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中列支,逐年計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補貼使用完后,由個人全額負擔,繼續按規定履行個人繳費義務。被征地農民達到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或者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的,養老保險補貼用于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仍有剩余的,將其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余額一次性記入其個人賬戶。

  一次性記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補貼余額不另行折算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其尚未納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

  (二)征地前被征地農民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征地后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從申報辦理參保登記之月起,個人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采取一次性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所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先從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中列支,逐年計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補貼使用完后,由個人全額負擔,繼續按規定履行個人繳費義務。被征地農民達到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養老保險補貼用于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仍有剩余的,將其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余額一次性發放給其本人。

  (三)征地前被征地農民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征地后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暫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待其達到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再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四)征地前被征地農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征地后可以按本細則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補貼,用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征地前被征地農民已在征地所在縣(市、區)外的用人單位參保的,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被征地農民個人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單或個人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向征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養老保險補貼。

  (六)征地前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發放給其本人。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預存款賬戶,其退出現役后,可按本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因征地產生的養老保險補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對退出現役后,以退休或以自主擇業等方式安置,或以其他不需要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地方、不需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方式安置的人員,根據個人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可將其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中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在校學生,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預存款賬戶,待其符合條件參保后,按本細則有關規定享受因征地產生的養老保險補貼,用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五章 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十五條 桂人社發〔2016〕46號文件出臺前各地按《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桂政辦發〔2008〕18號)建立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按如下辦法進行銜接:

  (一)已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從桂人社發〔2016〕46號文件實施之月起,統一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相關利息,下同)扣除已領取的養老金后,將余額全部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并參加今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調整。被征地農民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原待遇標準的,按其差額給予補足,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按原渠道統籌安排解決。

  (二)未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其個人應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參保繳費年限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申報辦理參保登記之月起,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先將其個人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于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部分由個人補足,其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計算。

  第十六條 2008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以來至桂人社發〔2016〕46號文件實施時,符合桂政辦發〔2008〕18號文件規定的保障條件,但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圍。對已享受政府參保補貼的被征地農民,按現行的政策規定進行銜接;對未享受政府參保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由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方式和補貼標準由各市結合當地實際具體確定,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解決。

  第十七條 各地原自行出臺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與桂人社發〔2016〕46號文件的銜接辦法,由各市根據桂人社發〔2016〕46號文件與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穩過渡、有效銜接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解決。

  第六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八條征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多渠道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在征地成本中單列,不得納入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 實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專戶管理。縣級財政部門在現有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立子賬戶,專門用于所征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預存、劃撥和監管,實行單獨記賬、核算,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第二十條 征收土地方案批準后,申請用地單位(含單獨選址用地業主)應根據征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對象名單、征地面積、養老保險補貼標準,提請征地機構、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測算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供地前一次性足額劃入政府指定賬戶。地方政府收儲土地的,由當地政府及時將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劃入政府指定賬戶。

  第二十一條 對新征土地堅持“先保后供”原則,申請用地單位或當地政府應劃撥的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未到賬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顚S?,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等違紀違法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七章 辦理程序

  第二十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人數和每戶人均征地面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依法提出,并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大會討論通過并公示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公示、確認,經縣級征地機構、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審核、公示后,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四條 在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對象人數、征地面積等進行資金測算,商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共同擬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報批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報批實施方案,以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發布的征地預公告之日為基準日進行初步測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報批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本次征地的基本情況、征地面積、被征地農民人數及養老保險補貼資金金額等。

  第二十五條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的,由征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報批實施方案等有關材料送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作為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的必要材料。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復文件10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轉送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按批次或項目提供征地的具體批復信息,包括:國務院或自治區政府批文、批次和項目征地情況明細表(被征地村居名稱、實際征地面積、人均征地面積等)。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征地批復文件后,根據征地機構、國土資源、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征地批復文件批準土地征收之日為基準日,核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人數及人均征地面積,確定征地批準后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公示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實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本次征地的詳細情況、被征地農民個人基本信息及養老保險補貼資金金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申請用地單位(含單獨選址用地業主和收儲土地的地方政府)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最終審核實施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額劃入政府指定賬戶。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到賬憑證,按規定辦理供地手續。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開展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和參保登記等工作,將參保名冊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并申請撥付所需資金,財政部門將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完成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

  第三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規范經辦程序,認真記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情況,根據政策規定,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養老保險補貼,及時將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記入相應的賬戶。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增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對象標識和相關內容。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實基層經辦力量,適當增加人員編制,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與桂人社發〔2016〕46號文件同步實施。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訂全區統一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桂人社發〔2016〕46號文件和本細則制定各地具體實施辦法,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財政廳按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