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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

欄目:天津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等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或轉出本市的所有人員。
已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對本辦法實施監督管理。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本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具體經辦工作。
第二章 關系轉移
第四條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外省市”)流動到本市參保后,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將外省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
(一)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人員;
(二)男50周歲、女40周歲以上,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
(三)待遇領取地為本市的人員;
(四)繳費延長地為本市的人員;
(五)經縣級以上組織、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批準調入本市的人員。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的人員,應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本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到外省市的人員,應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
第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人社部發〔2009〕187號),辦理轉入、轉出手續。
第三章 待遇領取地和繳費延長地
第七條 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下列人員待遇領取地為本市: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戶籍均在本市的人員;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本市,且在本市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外省市戶籍人員;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也不在本市,且最后一個繳費年限(不包括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參保地為本市的外省市戶籍人員;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個參保地繳費年限累計均不滿10年的本市戶籍人員;
(五)《暫行辦法》實施前已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實施后沒有再轉出的外省市戶籍人員。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確認待遇領取地并辦理退休手續。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四)項規定的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應填寫《待遇領取地確認表》,并提供本人檔案和戶籍、就業、歷年繳費等材料,向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確認待遇領取地,其中: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向本市最后一次參保繳費所在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確認;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人員,向戶籍所在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確認。
確認待遇領取地為本市后,憑《待遇領取地確認表》向確認區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需延長繳費時,下列人員繳費延長地為本市: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本市的本市戶籍人員;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在本市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外省市戶籍人員;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個參保地繳費年限均累計不滿10年的本市戶籍人員。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按下列規定向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確認繳費延長地為本市: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確認;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向本市最后一次參保繳費所在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確認;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向戶籍所在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確認。
第十二條 申請繳費延長地為本市的人員,應填寫《繳費延長地確認表》,并提供本人檔案和戶籍、就業、歷年繳費等材料。其中,需要將外省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的,憑《繳費延長地確認表》向確認區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
第十三條 繳費延長地確認為本市的人員,在用人單位繼續就業參保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用人單位繼續就業參保的人員,在本市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 繳費延長地為本市的人員,在本市繳費年限滿15年時,不再填寫《待遇領取地確認表》,直接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章 臨時賬戶
第十五條 《暫行辦法》實施后,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下列外省市戶籍人員,應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賬戶”),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首次參保的人員;
(二)從外省市參保后流動到本市參保的人員。
在本市按規定應建立而未建立臨時賬戶的人員,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調整為臨時賬戶。
第十六條 臨時賬戶轉移申請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執行。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賬戶的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臨時賬戶性質不改變。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建立臨時賬戶期間,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封存臨時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統一歸集。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建立臨時賬戶期間,遷入戶籍的,從遷入次月起將臨時賬戶調整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章 資金轉移
第二十條 統籌基金按下列標準轉移:
(一)屬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
(二)屬于臨時賬戶的,單位繳費比例超過12%的按實際繳費比例轉移,低于12%的按12%轉移。
在外省市就業按規定應建立而未建立臨時賬戶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時,應按臨時賬戶相關規定全額轉移統籌基金。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資金按下列標準轉移:
(一)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轉移;
(二)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轉移;
(三)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轉移。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清退本市個人賬戶:
(一)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死亡的人員;
(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離境時或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