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州級調劑金統籌暫行辦法
欄目:阿壩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阿壩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州級調劑金統籌暫行辦法 為穩步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州醫療保險政策體系,增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為穩步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州醫療保險政策體系,增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結合我州實際,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調控機制,制定本辦法。
一、統籌模式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調劑性州級統籌,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程序,分級管理。
二、統籌范圍和項目
參加我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城鎮各類所有制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
州級統籌的項目資金包括統帳結合統籌基金(不含從統籌基金劃入個人帳戶基金)和單建統籌基金。
三、州統調劑金的管理
(一)調劑金比例。當年實際征收統籌基金(含單建統籌基金)的10%計提調劑金,在本辦法實施后按季上解到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欠費清理。在本辦法實施至第1次上解調劑金前,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必須對所轄參保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清理,歷史欠繳的醫療保險費應及時補繳,補繳確有困難的應制定補繳計劃,簽訂補繳協議。所有清欠的醫療保險費作為當期收入,按規定上解調劑金。
(三)由州醫保經辦機構編制年度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調劑金解繳計劃,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審定后,下達各縣執行。州本級應繳納的調劑金由州財政局從州本級基金專戶中直接扣繳。
(四)各級醫保經辦機構積累基金和當期留存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州級統籌調劑金調劑解決。
(五)州統調劑金納入州級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存儲,分賬核算,統一調劑,利息收入并入調劑金。
(六)申請調劑金的條件
1.歷年積累基金和當期留存基金不足支付出現的缺口;
2.全面完成州下達的基金征收目標任務(含清欠目標任務);
3.按規定足額上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
4.嚴格按政策規定審核醫療待遇,無擅自擴大待遇支付范圍的情形。
(七)申請調劑金的程序
1.確需使用調劑金的縣,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向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提交申請報告;州本級需要調劑由州醫保局向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需詳細說明申請調劑的原因、金額等。
2.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收到申請報告后,組織州醫保局對申報材料審核,并提出調劑意見。州勞動、財政兩部門上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州財政局將調劑金劃撥至申請方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八)州、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未完成當年征收目標任務的差額部分由同級政府安排資金補足,未補足前州級調劑金不予調劑。
四、建立醫療保險基金預警機制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安全。統籌基金可能入不敷出或出現風險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應提前3個月向各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解決辦法。
五、加強業務管理
(一)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州級統籌后,各級人民政府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仍為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待遇審核、基金管理的責任主體。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內控機制,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
(三)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在金保工程系統內完善本級的參保單位和人員、繳費記錄、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等基礎信息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目標責任管理。州政府將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納入對縣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各級人民政府是當地醫療保險擴面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當地醫療保險擴面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做好醫療保險各項工作。
(二)財政部門要將預算安排的財政供養人員醫療保險費及時足額撥付到用人單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用人單位征繳。
(三)各級審計、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配合檢查,確?;鸢踩\行。
七、本辦法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對本辦法適時進行調整。
八、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