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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辦法(試行)

欄目:許昌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許昌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辦法(試行)為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醫療〔2003〕27號)精神和《許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許政〔1999〕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是多層次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先繳費后享受待遇、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原則,實行不間斷繳費和等待期制度。

  第三條 本方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在本統籌地區城區內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實現就業再就業的人員、個體經濟業主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包括已辦理退休手續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人事代理機構代辦有關手續。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按照《許昌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試行辦法》等規定,在職和退休人員均應按年度參加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享受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待遇。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我市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為基數,按照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對應的原則,可選擇不同的繳費比例,參加不同層次的基本醫療保險,享受不同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以4.2%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2、以8%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個人帳戶基金劃入比例按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3、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退休前可按繳費周期申請變更繳費比例。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由銀行代扣代繳;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費按年由銀行代扣代繳。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實行180日的等待期,即參保并連續繳費180日后,方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連續繳費滿2年(含2年)以上者,符合重癥慢性病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重癥慢性病醫療待遇。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應當連續繳費,欠繳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欠費次月起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待遇。欠繳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費90日以內的,補繳欠費后,從正常繳費之日起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欠繳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費90日以上的,補繳欠費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實行180日等待期,即從正常繳費之日起,180日后方可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補繳欠費期只計算繳費年限,建立有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補劃個人帳戶,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在參保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治療,確需轉外地住院治療的,須按醫療保險規定審批,未經審批轉外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最低繳費年限制度。最低繳費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從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之日起,參保并連續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其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指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連續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之和。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年限已達到上述標準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為止。

  第十二條 在原單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轉入我市人事代理機構時可按本辦法選擇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或建立個人帳戶方式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辦理停保手續或在單位破產清算終結(以單位公告日期為準)后30日內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因人事代理機構或失業保險機構造成延誤的除外),并補繳欠費的,可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30日后至90日內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并補繳欠費的,從正常繳費之日起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90日后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并補繳欠費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實行180日等待期。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符合最低繳費年限規定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對在職時均按8%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退休后按我市有關規定按月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對在職時按4.2%比例或未全按8%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退休后不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若退休前按8%的比例補齊以前按4.2%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差額部分,退休后按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退休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本辦法實施后申請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應按8%的比例補齊本人以前按4.2%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差額部分后,從辦理醫保退休手續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待遇。上述規定中按8%比例補繳與4.2%比例繳費差額部分的,補劃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可由用人單位為其接續參保。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在本辦法中未明確的內容,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及代辦機構要加強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信息記錄,建立并完善個人繳費基礎檔案資料,不斷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后,《許昌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許勞社〔2004〕66號)同時廢止。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