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欄目:滄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調整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滄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實施方案》,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運行實際,經研究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滄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實施方案》,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運行實際,經研究,決定對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進行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改制或其他原因終止的,不再為本單位已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選擇內退和承諾等退人員不再一次性繳納至退休年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應按照在職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規定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并達到醫保最低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已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費。對因故未按時繳納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和其他補充保險費而造成醫療保險中斷的,可在補繳欠繳的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費后,從補繳當月起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三、城鎮居民集中辦理參保登記和繳納下年度居民醫療保險費的時間由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調整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未在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內及時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城鎮居民,保險年度內可隨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由個人或家庭全額繳納(含財政補助部分)當年度的居民醫療保險費,從參保繳費之日起90天后方可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四、原參加新農合或職工醫保已繳納全年度參保(合)費用的參保人,當年度在城鎮居民參保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登記并繳納下年度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從下年度1月1日起按規定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五、《滄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是指: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納當年度或當年余下月份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納下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參保年度起6個月后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在高校期間參加居民醫保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醫保;靈活就業或暫未就業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騾⒓映擎偩用襻t保。凡在畢業當年的12月31日前參加當年度職工醫?;蚓用襻t保的,從繳納職工或居民醫保費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七、調整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一個醫保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的,從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設起付標準;經核準轉往異地住院治療或在異地急診搶救住院治療的,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標準調整為20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從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設起付標準。年度內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內和統籌區外的住院次數及起付標準分別統計、分別計算。
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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