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違章造成工傷,也能享受工傷待遇?
在實際的工作生產過程中,很多事故的發生是因職工的違章行為導致的。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到底能不能認定工傷?今天瑞方就和大家一起來學習如何快速判斷哪些屬于工傷,哪些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其中,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賠償。
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責任補償,又稱無過失補償,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后,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項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工傷事故具有嚴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單純追究個人責任是不合理的??紤]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傷害,不僅身心受傷,而且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經濟收入。實行無責任補償,能夠保障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獲得補償,不會因責任問題影響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經濟生活。
四種情況下受傷實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則
“工作原因” 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但很多時候,職工受了傷害,由于缺乏證人證據等客觀情況,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慮,職工權益將受到損害。
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等4種情況下,可適用“工作原因” 推定原則,即在排除所受傷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推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認定為工傷。
這三種情況下受傷不得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這三種情況下,職工雖然在工作中傷亡,但其傷亡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系,其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和社會危害性,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不屬于工傷保險保障范圍。
根據以上內容,就能快速判斷大部分工傷認定問題。當然,現實情況十分復雜,不能完全 “對號入座”,在復雜疑難的情況下,還需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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