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誰為損失埋單?
2016-05-11 | 瑞方人力
2014年3月,范先生到某實業有限公司做業務員,負責銷售防盜門、電子設備等。范先生入職時,該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說:“你是外地人,如果我們為你購買社保,將來你報銷很不方便。你可以簽一份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到你離職時,我們將會把購買社保的錢付給你。”范先生于是簽了這份協議。
今年4月5日,范先生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離職后,范先生很快找到一家新公司,從事防盜門銷售工作。新公司要求他入職時必須出示一份離職證明。然而,原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一口拒絕:“你沒有購買社保,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公司不能為你出具離職證明。”
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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